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承压设备PED认证

  

  压力设备指令(Pressure Equipment Directive, PED, 97/23/EC)则是其中的一项指令。凡是设计压力超过0.5bar的设备,无论其压力、容积为何,均须符合PED的规定。诸如灭火器、压力表、阀件、安全阀、空气柜、塔槽、管路、管件、蒸汽设备等装载或输送流体的设备都必须符合PED规定。

  PED于1997年5月29日通过,自1999年11月29日起生效,到2002年5月28日之前有30个月的适应宽限期,即产品可以选择适用PED或各国原有的规定(但适用各国原有规定者只能在该国境内流通),从2002年5月29日起则各国原有的规定一律废止,PED成为欧洲压力设备的强制法规。因此,压力设备厂商应及早因应,以免届时被拒于欧洲市场大门之外。

  根据PED规范,高于特定压力/容积门槛的压力设备和组件要求

  - 具备安全性

  - 符合设计、制造、和测试的基本安全要求

  - 满足适当的符合性评定程序

  - 贴附CE标志及相关规定的标示

  低于特定压力/容积门槛的压力设备和组件要求

  - 具备安全性

  - 依据完善的工程实务而设计、制造

  - 贴附相关规定的标示(可以不必贴附CE标志) 产品归类与符合性评定模式的选择

  厂商必须针对产品加以分析归类才能因应PED对不同压力设备的不同规定。产品可归类成五类:PED条款3.3(依据会员国的完善工程实务而设计及制造),以及第I类到第IV类等五类。危险性越高,则分类等级越高,规定也就越严格。

  压力设备指令CE认证产品技术数据需求

  - 产品尺寸及压力规格说明

  - 产品使用材料说明

  - 产品设计及测试依据标准(ASME, ANSI, API, BS, EN…)

  - 产品外观图

  - 产品设计图

  - 品质系统文件(检验规范)(ISO 9001证书)

  - 材料证明文件(物理及化学特性)

  - 壁厚测试程序(水压, 气压测试…)

  - 测试报告(可于厂内进行测试)

  - 英文使用手册

  - CE/产品标牌

  欧盟承压设备指令由97/23/EC 更新为 2014/68/EU,新指令将于2016年七月强制实施。

  欧盟压力设备指令97/23/EU于1997年通过欧盟立法并实施,为国内压力容器出口提供了指导性法规,目前该指令的更新工作已经完成,但是并没有实施,强制实施时间为2016年7月19日,我们在此发布欧盟最新压力设备指令的变更内容,为后续需要进行PED认证的厂家提供 参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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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由此改变而产品的模式选择如下:

  Category I = Module A

  Category II= Module A2, D1, E1

  Category III = Modules B (design type) + D, B (design type) + F, B (production type) + E, B (production type) + C2, H

  Category IV = Module B (production type) + D, B (production type) + F, G, H1.

  2.介质的类别改变/Fluid Classification Change

  虽然新指令在2016年强制实施,但是针对压力设备内介质类别的判定准则强制在2015 年6月实施。

  Chapter 3, Article 12, Classification of pressure equipment 的要求见WPG B-01